答疑 | 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——印花稅問題解答
來源:www.baoligyip.cn 時間:2021-06-10 00:00:00瀏覽次數:2973次
Q1:這個月找不到印花稅申報界面,請問印花稅申報入口在哪?
A:登錄電子稅務局,依次點擊“我要辦稅”→“稅費申報及繳納”→“申報稅(費)清冊”,進入“非按期申報”頁面,選擇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,點擊【填寫申報表】按鈕。
Q2:財行稅合并申報后,印花稅申報有哪些變化?
A:增加了“稅源信息采集”環節,先進行稅源采集后,系統會根據稅源采集信息,生成申報數據。在采集界面可以查詢、修改稅源信息。印花稅稅源信息采集可在申報期前填報,也可在申報期填報。
Q3:已經申報完印花稅,發現申報有誤如何修改?
A:因《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》是根據各稅種《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》生成,因此申報有誤,需先修改稅源,再更正申報。
登錄“電子稅務局”—我要辦稅—稅費申報及繳納—更正申報(新)—選擇申報表種類為《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》—點擊“申報更正”—勾選需更正稅種信息后點擊“下一步”,再點擊正上方“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報告”,選擇稅種“印花稅”,點擊“稅源采集”,進入印花稅稅源釆集頁面,設定稅款所屬期起止,查詢出之前的印花稅稅源,點擊“修改”,先進行稅源更正,稅源更正保存后,返回更正申報頁面,點擊“更新稅源”—點擊“申報”即可完成更正。
提醒:合并申報支持單稅種更正。納稅人更正申報一個或部分稅種,不影響其他已申報稅種。
Q4:在進行采集稅源時,為何申報稅款所屬期不能選一個月只能選擇某一天?
A:對于未做印花稅稅種認定或者印花稅認定為按次申報的納稅人,“納稅期限”系統默認為“按次”,稅源采集時,稅款所屬期為應納稅憑證書立(領受)的日期,只能選擇某一天;只有印花稅認定為按期(月)申報的納稅人,稅款所屬期才可以選擇一個月。
注意:應納稅憑證書立(領受)的日期,必須在《印花稅稅源明細表》表頭的屬期內。
Q5:按期(月)申報印花稅如何辦理?
A:可以電話聯系主管稅務機關(稅管員)進行按期(月)申報印花稅認定。納稅人可登錄“稅務電子稅務局-我的信息-納稅人信息-登記信息(在該頁面下拉至“稅務機關信息”),即可查看主管稅務機關(稅管員)聯系電話。
Q6:如何查詢公司印花稅是按期(月)申報還是按次申報?
A:納稅人可登錄“電子稅務局-我的信息-納稅人信息-登記信息-稅(費)種認定信息,即可查看。
Q7:印花稅按期(月)申報和按次申報有何不同?
A:(1)按期(月)申報的,必須先做稅種認定;按次申報的,可以不做稅種認定。
(2)按期(月)申報的,未發生納稅義務也要做零申報;按次申報的,未發生納稅義務可以不申報。
(3)按期(月)申報的,稅款所屬期可以選擇一個月;按次申報的,稅款所屬期只能選擇某一天,即應納稅憑證書立(領受)的日期。
納稅人可以同時存在部分印花稅稅目按期(月)申報,部分印花稅稅目按期次申報。
Q8:已辦理按期(月)申報印花稅,為什么稅源只能添加購銷合同稅目,別的稅目增加不了?
A:印花稅按期(月)申報認定具體到稅目,所以在按期(月)采集稅源時,未做認定的稅目無法在按期(月)申報增加,只能在按次申報增加。如果想要在按期(月)增加,需要做該稅目按期(月)申報認定。
印花稅稅目有13個包括:購銷合同、加工承攬合同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、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、財產租賃合同、貨物運輸合同、倉儲保管合同、借款合同、財產保險合同、技術合同、產權轉移書據、營業賬簿、權利許可證照。
Q9:《印花稅稅源明細表》必須填報應納稅憑證編號和應納稅憑證書立(領受)日期嗎?
A:非必填項。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)附件明確:應納稅憑證編號和應納稅憑證書立(領受)日期的填寫,由各省、區、市根據稅源管理需要,設置該項是否為必填項。目前我市已統一設置為非必填項,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寫或不填寫。
Q10:如果決定按期(月)申報印花稅,零申報是否要做稅源采集?
A:是。
財行稅合并申報后,稅源采集是申報的前置條件,未做稅源采集無法申報。
按期(月)申報印花稅的,進入稅源采集界面, “納稅期限”會帶出“按月”選項。錄入稅款所屬期,系統會顯示當期應申報的征收品目(稅目),默認計稅依據為零,點擊保存-確認后即可跳轉申報。
未做按期(月)申報印花稅認定,進入稅源采集界面,“納稅期限”不會帶出“按月”選項。
Q11:按期申報不能錄入新增采集信息?
A:按期申報需先進行稅費種認定,在采集信息時自動帶入當前所屬期的認定信息。
Q12:既享受印花稅小微普惠減免又疊加享受其他減免的情況如何操作?
A:在稅源采集環節選擇非小微普惠政策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,系統自動計算減免稅額。在合并納稅申報時,再疊加享受小微普惠減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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